上海有关部门就出台网约车、私车合乘、出租车新规热点答问关于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变革三个文件,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10月8日报道了8个热点问答。
1、如何促进巡游车转型发展?
答:一是促进出租汽车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依法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鼓励传统出租汽车建设互联网平台,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
二是优化巡游车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入分配方式及标准。在完善现有托管模式的基础上,创新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社会组织参与当局委托管理。
三是优化巡游车运营模式。逐步形成以“电调(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站点候客”为主的运营模式,提高运营效率。
四是优化巡游车运价管理。在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企业成本规范制度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
五是提高巡游车驾驶员职业吸引力。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提高驾驶员福利待遇,改善驾驶员工作环境。
六是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定期对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开展行业服务顽症专项整治。
2、为什么本市提出网约车要在本市注册登记?
答: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第一,根据本市制定的《上海市交通白皮书》,本市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作为个性化交通,网约车应坚持适度发展的原则。
第二,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业态,网约车具有地域性服务特征,交通部《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网约车异地经营。
第三,1994年以来,本市长期施行机动车额度增量控制的相关政策,对小客车的拥有和使用进行了控制,尤其对外牌车辆实施了一定的限行措施,有效缓解了本市交通拥堵加剧的趋势。依据目前实施的限行措施,仅有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提供全时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务。
因此规定,只有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
3、为什么本市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户籍提出了要求?
答:网约车属于出租汽车的一种业态,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据《2015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至2015年底,本市常住人口总数已超过2415万,城市常住人口的大幅增长,对城市资源承载能力和城市综合管理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按照中央和本市加强人口规模控制和管理的要求,本市明确,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4、个人和企业从事网约车经营有哪些规定?
答: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若干规定》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5、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哪些相关规定、行为规范?
答:本市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在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
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设置巡游车营业站的机场、火车站等区域内揽客;不得将车辆交于别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等。本市巡游车与网约车车辆实行分业经营,不得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
6、除《暂行办法》外,本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发生违法事故行为增设了哪些罚则?
答:本市增设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应急报警装置的;发布机场、火车站等区域内的召车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执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等,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本市增设网约车驾驶员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的;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在机场、火车站等区域内揽客的;将车辆交于别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等,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可依据非法客运、网络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7、《合乘实施意见》对合乘车辆和合乘车驾驶员有什么要求?《合乘实施意见》对合乘行为有什么要求?
答:对合乘车辆:一是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二是七座以下小客车;三是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非营业性车辆;四是车辆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安全检测;五是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对合乘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自注册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在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平台进行注册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
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驾驶员应与合乘者按照人数平均分摊相关成本;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或者合乘者的起讫点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合乘出行。
8、为什么本市规定“合乘车辆仅限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以及“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变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本市制定《合乘实施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界定合乘行为与经营性网约车、非法客运的区别,规范合乘行为。为了鼓励合乘出行的方式,允许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虽然合乘是一种互助共享出行方式,且属于非盈利性,但由于合乘者属于除车主以外的第三方人员,分摊成本也将构成与合乘提供者的民事关系,合乘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目前在本市使用的外牌车辆不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存在一部分外牌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为了确保合乘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便于发生安全事故和民事纠纷时的责任认定,从而落实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的主体责任,本市对合乘车辆提出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和仅限于车辆所有人提供合乘出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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