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新修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下称《驾驶员管理规定》)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下称《巡游车管理规定》)。出租车行业管理的顶层制度已经清晰。其中,国务院办公厅今年7月印发的《关于深化变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作为顶层设计,明确了出租汽车行业定位,提出了“新老业态错位服务、融合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总体变革思路。
“《巡游车管理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约车暂行办法》)则是位阶最高的两份法律文件。”长期关注出租车管理变革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说。
“这次《巡游车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网约车规则相应做出修改,避免产生冲突,等于理顺了两种业态的管理机制。”王军说。
《驾驶员管理规定》则大幅增加了对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网约车暂行办法》对驾驶员从业资格授权地方当局管理,此次交通部修订的文件,给地方当局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底线’要求。”王军说。
巡游与网约并未彻底切割
交通部网站的解读文章称,修改后的《巡游车管理规定》调整了适用范围,并对出租汽车行业定位、经营者与驾驶员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记者发现,调整适用范围,包括一方面将原规定中的“出租汽车”限缩为“巡游出租汽车”,另一方面删除了5处“预约”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相关内容。
“修订后,巡游车与网约车的规定更协调了。但也应注意的是,预约出租汽车不只包括网络预约,有专家就提出将出租车分为巡游车和网约车可能并不妥当。”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说。
“比如电召也是很重要的一种叫车方式,然而《网约车暂行办法》中并未对网约车是否可以电召作出规定。”顾大松表示。
相反,《巡游车规定》保留了电召的内容,并明确规定,巡游车的电召服务应“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从中也可看出,《巡游车规定》与《网约车暂行办法》并未对巡游、网约等业态作出彻底切割。
随着网约车新政的制定和出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顶层制度也在清晰。今年3月,住建部、公安部废止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这是一部因主管部门变化而形成的“僵尸规章”。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位阶最高的法律文件也只是部门规章。2004年4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没有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的行政法规。
“随着巡游车、网约车相关规定的完善,我认为《道路运输条例》也应作出相应修订。”顾大松说。
驾驶员管理简政放权
《巡游车管理规定》修订做了“减法”,《驾驶员管理规定》修订则做了“加法”。
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审核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驾驶员管理规定》吸收了《网约车暂行办法》中驾驶员条件的要求,即“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城市人民当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际是提高和细化了驾驶员入门门槛,让乘客更有安全感。”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说。
《驾驶员管理规定》最重要的修改还是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思路。其增加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而不必由驾驶员个人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
“因为网约车是全国性的,而且网约车驾驶员都是依附于平台,如此规定就是针对网约车特点的简政放权的做法。”顾大松说。
此外,《驾驶员管理规定》还针对巡游车驾驶员和网约车驾驶员规定了不同的“区域科目考试”要求。其规定,巡游车驾驶员要考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知识。网约车驾驶员的区域科目考试内容则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这也就意味着,共享经济下的兼职司机或不必对当地“交通路线”做到了然于胸才能加入网约车驾驶员队伍。
“现在的导航定位技术已经很发达,相关的规定也在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顾大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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