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起,市场中便出现出一些关于此次收购或涉嫌垄断的质疑,商务部也表示正在对滴滴优步中国合并案进行调查。不过,近日多位互联网界、法律界专家发表评论文章表示,合并是分享经济模式下市场竞争的均衡结果,从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看,合并更符合“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方向,更有利于市场秩序和用户权益。
滴滴并购优步中国“垄断”了什么市场?
不少专家认为,“相关市场”界定的模糊是对其垄断行为进行判定的难点。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表示,如何界定滴滴和优步们所在的市场,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滴滴和优步目前是在哪个市场?很多人的第一个印象就是网约车。在网约车市场,滴滴和优步确实是行业龙头。从数据来看,他们占据了整个行业90%以上的份额。“但是,如果真的把他们定位于网约车市场,我觉得是很有问题。至少,在几天前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滴滴和优步从事的是出租车业,只不过提供的是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傅蔚冈说。
傅蔚冈表示,如果将滴滴和优步视为是出租车业的一员,那么它们所占的市场份额将会大幅度减少;如果再把滴滴和优步视为是城市出行市场的公司,那么占的市场份额就是微乎其微了。
“很多人或许会说,你把滴滴和公交车比,是不是太无聊了?是的,听起来这是不可思议,但是这两者之间的替代性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么弱。”在傅蔚冈看来,如果网约车的价格贵了,那么乘客一定会选择出租车、甚至是地铁或者公交,平台没法阻止乘客选择。因此,如果将滴滴和优步定位于网约车这一狭小的市场是有问题的。
傅蔚冈说,即使是网约车市场,本身也在发生激烈变化。至少在网约车新规出台之前,这个市场的准入门槛很低。事实上,滴滴和优步相对于易到等企业而言,它是市场的后进入者。即使是2015年当滴滴和快的合并、当大家以为市场将会是一家独大的时候,市场上还出现了首汽约车、神州专车和曹操专车等新的进入者,而且易到等老玩家的市场份额还在扩大。
网约车价格上涨该为“垄断”担忧吗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朱巍表示,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来说,反垄断的根本目标不是限制公司“做大做强”,而是为了促进竞争,立法目的在于规制滥用垄断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而非单纯的限制垄断份额,对正常的市场行为不能动辄适用“有罪推定”。
有一些观点认为,滴滴与中国优步合并后或利用“垄断”地位进行涨价,对此,朱巍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滴滴合并后的网约车价格有所上涨,但是这要全面看。一方面,资本补贴不可能持久,应尽早终结“唯资本论”,让市场竞争回归到以安全、科技、绿色和高效之中。另一方面,交通运输部的“专车新政”中强调了网约车与出租车的“差异化”经营,反映在价格上势必会有所上涨,这也符合不同用户差异化出行的实际。
在朱巍看来,从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看,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平台合并符合“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方向,更有利于市场秩序和用户权益。
首先,“大平台”是互联网“免费时代”的前提。滴滴合并后产生的统一平台,将形成更大的大数据商业化基础,这就为精准营销、开放性平台、大数据运营等互联网生态圈做好了准备。未来的网约车平台将不再以“抽成”的方式实现盈利,最终划清与传统出租
车“份子钱”的界限。其次,“大平台”是制定产业标准的前提。越大的平台,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就越大,形成的标准也应该更严格。有了更高的产业标准,将会提高整体行业门槛,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从经济学角度看,“大平台”会减少制度和重复建设成本,变得更有效率。
分享经济时代如何定义垄断?
“合并是分享经济模式下市场竞争的均衡结果。美团与大众点评的合并,滴滴与快的与优步的合并,都是这个市场竞争均衡的典型例子”,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刘远举说。
刘远举表示,传统经济中,常见的一种垄断形式是双寡头垄断。比如波音与空客,Intel与AMD,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耐克与阿迪达斯。在市场中,这些寡头竞争对手之间有着某种程度上的默契,他们不会剧烈挑战市场的竞争现状。但是,在分享经济的模式
下,这种局面很难维持,市场竞争很可能超越这种默契,达到更高的集中程度。
“当前各国反垄断法没有对双寡头垄断做出严厉的限制,从外表上看,这是因为市场上有两个参与者,竞争是存在的,所以,不需要过多干预。但是,稍微思索一下,不难发现,为什么市场上有两家就是合理的,而不是必须有三家,或者四家呢?实际上,深层次的经济原因是因为双寡头垄断,本身是市场均衡的结果,是竞争的最佳模式。所以,传统的反垄断法的法理,某种程度上,是符合市场博弈均衡的,也就是说,法理源于市场效率”,刘远举说。
刘远举认为,当新技术改变了市场博弈均衡的结果时,反垄断法的法理也受到了新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个变化,是顺应新技术,获得市场与技术发展效率、消费者福利,还是相反,墨守成规,付出损失市场效率与技术发展、消费者福利的代价,是全球监管者面临的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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