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iPhone7 提早几天到来的,是苹果被欧盟“处罚”130亿欧元税款的消息。苹果因此成为欧洲议会发布“反避税宣言”后,第一个被架到反避税钢刀上的企业。而苹果之后,更多企业或将面临处罚。专家向《中国经营报》分析称,由于包括麦当劳、星巴克、亚马逊在内的大量美国公司都曾经在欧洲税率宽松的爱尔兰、卢森堡进行避税设计,且都曾被欧盟调查,因此其中一些企业,极有可能成为欧盟的下一个目标。
作者:屈丽丽
政客与商人的争议仍在继续,苹果是否会被狠切一刀,尚未有最终答案。但此事背后,跨国企业的避税策略与欧盟的近期的反避税动向,值得我国企业高度关注。
苹果被罚
应该说,在欧盟及欧洲其余各国,比如英国就反避税所进行的调查中,苹果并不是一个突出的目标,而有关麦当劳、星巴克被调查的声音却也一直不绝于网络。
这或许就是苹果的百亿罚单一出,苹果以及美国财务部等方面难以接受的重要原因。不仅苹果股价应声下跌,其CEO蒂姆·库克也旋即发表公开信表达不满,并提出上诉。库克否认了欧盟所谓漏税的控告,他称“欧盟的这一裁决将对欧洲企业产生严重后果”,而且他相信“欧盟的裁决将会被撤销”。
苹果公司的首席财务官梅斯特里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苹果是在爱尔兰纳税最多的公司,是美国纳税最多的公司,也是全世界纳税最多的公司。”
与此同时,美国当局也以强烈回应的方式介入了这一事件,美财务部表示,如果欧盟坚持继续对美国公司进行此类调查,美国将采纳应对措施。
但众多的事实却表明,苹果在爱尔兰获得了巨大的税收优惠。
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文件显示:苹果公司在欧洲业务的实际企业税税率从2003年的1%下降到了2014年的0.005%(即每2万元交税1元)。
“爱尔兰给苹果公司非法提供税收优惠,使得苹果公司在过去数年中享受比其他企业低的实际税率。”欧盟委员会表示。
欧盟委员会发布的苹果公司逃税路线图显示:苹果公司在爱尔兰设立了两个全资子公司,即苹果国际销售公司(Apple Sales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ASI”)和苹果欧洲运营公司(Apple Operations Europe,以下简称“AOE”)。前者ASI主要业务是从全球各地的苹果产品制造商手中购入苹果产品,然后销售给欧洲、中东、非洲和印度市场。因此,这些地区的消费者购买的苹果产品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利润,都计入ASI账下。后者AOE主要业务是部分苹果产品的生产。
但是,欧盟委员会调查发现,这两家公司都没有依照爱尔兰12.5%的公司税税率纳税,而是将大部分利润通过公司内部系统转入了一个设立于ASI内部但仅存在于纸面上的“总部”。这个“总部”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因此也无需向任何国家纳税。例如,在2011年,ASI利润为160亿欧元,但仅给爱尔兰当局缴纳了5000万欧元的税款。
一方面是美国的“反肥猫法案”严打企业和个人的避税行为,另一方面是欧洲一些国家提供的避税天堂,美国跨国公司的大量现金流很自然地向欧洲流动。有消息称:苹果公司有2000亿美元的现金,大部分都在爱尔兰的分公司账号下。
欧盟严打转让定价避税
在税务专家看来,苹果被罚出现在一个非常关键的时间节点上,那就是在欧洲议会刚刚发布反避税一揽子措施之后。
7月6日,欧洲议会克服各种阻力最终通过了题为“关于税务裁定和类似措施的决议”。该决议以30页篇幅讨论了当今世界反避税的最前沿问题,在包括税务裁定的国际交换、建立欧盟统一避税黑名单、欧盟统一预提所得税、利润转移和欧盟统一税基制度等敏感问题上达成了一致。
比如,欧洲议会就指出,“目前70%的利润转移是通过转让定价进行的,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式是建立欧盟统一所得税税基制度(common corporate consolidated tax base,CCCTB)。欧洲议会要求欧盟委员会在2016年年底之前提出一个全面、强制性的统一税基方案,并尽快实行。”
对此,著名国际税务师杨后鲁表示,“这一决议毫无疑问是一篇反避税的宣言,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欧洲乃至世界未来反避税之发展趋势。”
根据欧洲议会的调查发现,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最大秘密。
在卢森堡避税丑闻中,包括摩根大通、百事可乐公司、联邦快递、宝洁、宜家和其他340家跨国公司,都曾在2002年至2010年之间通过与卢森堡签订秘密协议大幅避税,其中使用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转让定价。
来自欧洲税务专家的分析显示,星巴克公司采用了一系列复杂的方法来逃避缴纳税款,包括收取专利和版权费,向英国分公司提供高息贷款和利用公司的供应链将利润转移,像变戏法似的让自己在英国产生的利润消失得无影无踪。这是转让定价中关联交易的一种非常典型的模式。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刘天永律师就告诉记者,“从税务机关稽查的经验来看,跨国公司经常采用的转移定价方式主要有四种。其中最重要也是使用最频繁的一种方式是实物交易中的转移定价,具体包括产品、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购销、投入资产估价等业务中实行的转移定价,主要是采纳‘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手段,借此转移利润或逃避税收。”
除此之外,企业还不断在金融、专利领域进一步挖掘“逃税”空间。
比如,一家在欧洲经营的跨国公司,在欧洲各国普遍实施量化宽松的低利率货币政策的时候,其放弃在当地银行的借款,转而向另外一个低税收国家的关联公司举借高利息贷款,就是明显的逃税行为。
而劳务、租赁中的转移定价方式则更普遍存在于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和租赁服务中,按照各地不同的税收来选择高报、少报甚至不报服务费用,更有甚者,将境外企业发生的庞大管理费用摊销到境内公司,以此转移利润,规避税收。
而在不同的行业,还有更加多样的“逃税”花样,比如高科技行业跨国公司更经常采用的逃税方式就是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主要指获得专有技术、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过程中的转移定价,跨国公司企业间通过签订许可证合同或技术援助、咨询合同等,以提高约定的支付价格,转移利润。
这种方式隐蔽而难以举证,“因为对关联企业间的非专利技术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转让,其价格确定存在着极大的困难,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没有收费的明确规定,而且由于其专有性缺乏参考价格,价格确定更是难以掌握。这也给转移定价的调查审计和调整实施增加了难度。”刘天永指出。
不仅如此,通过合法的关联方交易来减少企业的整体纳税支出也可以实现合理避税。例如,将企业的研发中心设在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地区的企业内,这样发生的高额的费用使该企业利润降低,所得税缴纳额下降,这是许多高科技公司通常使用的手法。
一揽子方案影响跨国公司
不过,伴随着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模式的曝光,欧盟正在建立起一揽子的反避税方案。
杨后鲁就表示,“不管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转让定价的避税,前提是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一个明显的税率差。比如爱尔兰当局的数据显示,对企业总收入征收的实际税率仅为6%。据报道,苹果在爱尔兰缴付的税率可能更低,远远低于美国的 35%,甚至也低于爱尔兰本地的 12.5%。卢森堡同样对跨国公司实施了大量的减税政策。”
正因如此,欧盟反避税指令(ATAD)设计了六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避税规则。
一是限制利息扣除,纳税人净财务支出的扣除,以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的30%或100万欧元作为上限。
二是征收离境税:即允许欧盟成员国针对本国迁往另一成员国的企业或资产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以此来保护原居住国税基。
三是对转介条款做出规定,即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第三方国家的特定收入,在第 三方国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欧盟成员国所得税税率的40%时,必须在欧盟缴税。
四是一般反滥用规则,这一规则否认了纳税人通过不真实交易安排获取的税收好处。
五是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指的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母公司需就其受控外国子公司取得的利润缴税。
六是建立反错配机制,以此来应对“混合实体”(hybrid entities)造成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当然,作为釜底抽薪式的应对策略,欧洲议会通过的反避税决议要求欧盟委员会在2016年底之前提出一个全面、强制性的统一税基方案,并尽快实行。
欧洲经济与财务事务理事会(ECOFIN)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每年欧盟境内因为避税行为造成的损失高达500亿欧元~700亿欧元。这应该是推动欧洲各国最终在反避税决议上签字的最大背景,也是欧盟最终决定拿苹果开刀的重要原因。
对此,来自国际商界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尽管欧洲议会通过的反避税决议还仅限于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的实施措施还有待细化,但对于正在不断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说,必须提起足够的警惕和注意,它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最终利润,甚至反过来影响企业商业模式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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