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沛县小伙郭某从别人处购买113个淫秽视频,后将这些视频分别以8元和2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和郭某某,郭某同时将视频给其四位朋友分享。9月1日上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以郭某传播淫秽物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经查明:2015年7月1日,19岁的郭某在沛县五段镇家中,通过聊天、以支付宝付款的形式,将其个人注册的百度云网盘账号、密码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让其分享该网盘内的淫秽视频,经鉴定,该网盘内113个视频均属淫秽物品。
2016年5月30日,郭某在沛县五段镇家中,通过聊天、以支付宝付款的方式,将其个人注册的百度云网盘账号、密码以8元人民币的销售给郭某某,让其分享该网盘内的淫秽视频。
2015年至2016年间,郭某同时将网盘视频分享给朋友张某、魏某、谢某、戚某四人观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今天上午沛县法院依法审理此案,通过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可以认定被告人郭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及传播淫秽物品罪,可以认定被告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3-4年之间量刑,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在6个月以下量刑。
本案的主审法官陈兆霞庭审后表示,本案的被告人郭某刚满18岁,对于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很快,郭某17岁时辍学在家,法律意识淡薄,可能意识不到自己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的底线。随着社交聊天软件的普遍使用,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在社会上来说很普遍,如果像本案被告郭某这样的年轻人,法律意识薄弱,对自己行为控制力不强,很容易会不自觉的步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本案决定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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