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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监管细则终于落地 个人P2P借款总额不得超100万

网络借贷在发展数年之后,终于迎来了正式的监管细则,结束了多年以来无监管、无门槛的混乱处境。昨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人在所有以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不得超过100万元。

《办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在同一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而一个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而同一法人机构则在同一平台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在不同平台的借款总余额则不得超过500万元。

此前不少业界人士担忧,由于业界信息不共享,个人在不同的平台都会根据一份征信报告进行借款,当个人借款累计到一定程度时,其还款就可能会出现问题,导致风险的外溢。

“新的办法明确了网贷还是应该针对小而分散的借款主体。”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当下金融机构服务不充分的部分主要是个体经营者、消费者、农民等小额分散的需求,而P2P的定位主要就是针对这部分群体。同时,大数据技术也只能满足于做小额借款的风控需求。

李均锋坦言,当下大多数做大额借款业务的机构,都有设资金池、资金错配等问题,多数进入了如房地产等限制性行业,背离了网络借贷的本意。但他也同时表示,不排除额度今后有改动的可能。

不仅如此,《办法》中还对网贷的投资者准入做出了规定。根据《办法》,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即投资者),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与此同时,《办法》还规定网贷平台应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确保投资者的权益。

银监会表示,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将给行业长达12个月的整改期。

重点分析

关键点:100万

政策:一个自然人在同一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而一个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规定借款上限,除了引导网贷平台回归小额分散原则以外,还将有利于降低网络借贷风险,推动网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据网贷之家和盈灿咨询最新发布的《2016年全国P2P网贷行业半年报》,当前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到6212.61亿元,借款人数达到112.41万人,人均贷款额度在55.27万元。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想要管控所有平台的数据并不容易。尽管现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但真正共享信息的平台却寥寥无几。真正实现监管,还将进一步推进信息透明及公开。

关键点:13项禁令

政策:根据《办法》规定,网贷机构的实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并祭出13项禁令作为负面清单对网贷行业进行管理。与去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除了禁止自融、自担保,禁止间接或归集投资者资金、发放贷款,禁止夸张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保息,禁止发放贷款、拆分项目、代销或自行出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等禁令以外,还增加了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让12条禁令变为了13条。

解读:米缸金融董事长曹晓峰认为:“禁止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类似债权转让”是一个合理的负面清单,不同的金融产品,信托、基金、代理销售都需要自己的牌照。且对于不同的投资产品,在平台轻易地实现转让、投资本身都是不合规的表现。

关键点:双负责

政策:《办法》提出“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以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分工。

解读:李均锋介绍说,按照“双负责”的原则,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备和初值工作。

实际上,与此前业界预期的发放牌照不同的是,此次《办法》采纳的是备案制度。李均锋表示,平台需要在地方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做好日常的信息收集。必须要实现信息共享,产品信息、机构信息,在地方人民当局和银监会之间进行共享。而只有备案后的平台,才能在工信部取得ICP电信许可证。

关键点:信息中介

政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是已发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解读:李均锋表示,目前,许多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成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且风险乱象时有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行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贷款余额6212.61亿元。而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此外,李均锋强调,网络借贷机构必须在线上经营的根本,禁止网络借贷在线下进行营销活动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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