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去埃及旅游,在红海参加浮潜项目时溺亡。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地接单位北京游够天下国际旅行社赔偿20万元。日前,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制晚报记者梳理国内法院审理的20起旅游溺亡案发现,夏天是旅游溺亡高发时段,参团游涉水不比自由行安全,境外游中时尚流行的浮潜项目,屡屡成为“游客杀手”。
事件
七旬老人红海浮潜 意外身亡
沈先生的家人称,2015年2月14日,70岁的沈先生与途牛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定于2015年3月16日至3月23日赴埃及旅游。
同年3月19日,沈先生所在旅行团队到达红海。行程单显示,当天旅游地点为红海,途牛做出的活动推荐,自费项目为红海玻璃船、红海潜水艇、红海4×4驱越野冲沙、深海垂钓和尼罗河游船+肚皮舞表演+晚餐,不包括浮潜项目。
虽然旅游项目中没包括浮潜,但沈先生在导游的安排下,还是和其他10多名游客一起参加了浮潜,其间不幸意外身亡。
沈先生家人认为,导游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视为双方增加了服务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沈某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为此,沈先生家人将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0万余元。
辩诉
途牛:死因不是溺水是心脏病
面对沈先生家人的起诉,北京途牛国旅辩称,事发当天的浮潜项目是该公司在与沈先生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沈先生自愿参加的项目,浮潜前项目教练也对游客进行了相关器械使用的培训,并告知了注意事项,要求必须会游泳的人才能进行浮潜项目,并且必须穿戴救生衣。
北京途牛国旅认为,沈先生出现异常情况后,该公司进行了及时救助,沈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心脏骤停,而非溺水死亡,故其死亡后果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此外,北京游够天下国旅也辩称,该公司与途牛国旅是合作关系,主要为游客提供的服务包括接待等,负责将游客带到目的地,并与当地的地接社沟通。
北京游够天下国旅认为,该公司并未擅自变更旅游项目,沈先生家人所称的浮潜项目包含在双方约定的红海玻璃船项目中,是该项目的一部分,在游客参加旅游项目之前导游会向游客告知安全须知,并由全体人员签字,发现沈先生溺水后该公司已积极抢救,故不存在过错。
审理
一审:途牛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下海浮潜具有相对较高的人身危险性,所以北京途牛国旅和北京游够天下国旅在提供该项目服务时,更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因该项目属危险项目,在该项目之前必须详细介绍相应的注意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埃及当地的导游虽然介绍了相应的注意事项,但当地导游并不熟悉汉语,沈先生也不懂阿拉伯语,此种情况下,北京游够天下国旅的领队也未带队参加,该公司此举确有不妥之处。
此外,朝阳法院认为,涉案旅游公司在沈先生参与浮潜项目之前并未对他的健康状况进行基本的核查。根据同团人员陈述,玻璃船上救护设备简陋,虽然救生员和俄罗斯医生对沈先生进行了必要的抢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沈先生死亡后果的发生。
综上,法院认定北京途牛国旅及北京游够天下国旅在沈先生进行浮潜项目的过程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应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原告的慰问金1万元。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两公司连带赔偿沈先生家人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万元,并返还旅游费3500元。
二审:慰问金应从赔偿款中扣除
一审判决后,沈先生的家人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其认为,沈先生当初向途牛公司提交了健康情况表,在其健康状况得到途牛公司认可的基础上,经营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能力对具体项目危险性进行评估。因此,其在旅游项目中身亡,主要原因是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此外,沈先生的家人还认为慰问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不同,不应该在赔付死亡赔偿金时将慰问金扣除。
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旅游合同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旅游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之义务,旅游者负有如实告知或提供个人健康信息之义务。
根据查明的事实,旅行出发之前途牛公司虽然对水下游泳等高风险娱乐项目进行了统一的风险提示,但仅是一般性提示;浮潜开始前当地导游虽介绍了注意事项,但其不熟悉汉语,未对年龄较大的沈先生特别提示并作出必要的风险说明,领队亦未在现场陪同,确有不妥之处;事故发生后,游览船上没有充足的医疗救助设备设施。
综上,法院认定两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具有一定过错,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途牛先行给付的1万元,法院认为,途牛公司虽然把这1万元说成是“慰问金”,但没有纯粹道德安慰与捐赠的明确意思表示,故该笔款项在赔偿总额中扣除并无不当。
延伸 境外游期间浮潜溺亡值得重视
日前,《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对国内法院审理的20起旅游期间溺亡案进行了数据分析。
从案发时间来看,夏天是旅游溺亡的高发时段,有11起,占一半以上。(表一)
20起案件中,发生在境外旅游期间的溺亡事故共有8起,涉案地点分别为埃及红海、以色列死海、马尔代夫满月岛、马来西亚沙巴、菲律宾长滩岛、印度尼西亚民丹岛、泰国象岛和泰国芭堤雅。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的境外游,浮潜成为时髦娱乐项目。而在这8起境外溺亡事故中,因浮潜溺亡的事故有4起,占到一半(另外4起事故为游泳溺亡)。
浮潜溺亡的出事地点,分别为埃及红海、泰国象岛、马来西亚沙巴和马尔代夫满月岛。
所谓浮潜,是指使用一根呼吸管在水面上游泳的运动,在热带地区很普及。它虽然对潜水装备的要求较低,但曾经接受过中耳手术、眼角膜手术,肺部受伤病史、心脏冠状动脉疾病、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患者、长期酗酒或药物成瘾及有精神疾病者,均不适合。
为何浮潜会屡屡发生死亡事故?先锋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总经理葛晶晶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浮潜的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
一方面出在组织方(店方或教练),如硬件准备(所用装备、所乘船只是否安全,是否失效或损坏)、风险管控(教练与游客的人员配比、教学过程中的组织安排)和教学(是否按照教学标准去做)。
第二方面是游客自身方面,如身体因素(是否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浮潜)、风险管控(参加前是否对浮潜有了解,是否选择了有资质的店家或教练、是否会游泳)、技术能力(是否掌握了技巧后才参加)、安全意识(是否按照专业人士教导及常识进行、是否远离人群或擅自卸掉安全设备)。
“浮潜的技巧不多,关键是安全意识与规则的教育。”葛晶晶说。
她表示,不是所有人都适合潜水类运动,有健康问题的人、对水有恐慌感的人,都不适合参加。
典型案例
2013年11月,李女士与丈夫焦先生参团赴泰国旅游,两人均不会游泳。
李女士说,随行领队说穿上救生衣就不会有危险,于是两人穿上救生衣、戴上浮潜设备都下了水。
结果焦先生不幸溺水。由于旅游地点没有完善的医疗设施和便利的交通工具,焦先生最终死亡。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赔偿死者家属81.1万元。
3起溺亡案件系因水上泛舟翻船
在20起旅游溺亡案件中,因游泳发生溺亡的案例有10起,占一半。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起案件中,还有3起案件,系因游客在水上划船,结果意外翻船发生人员溺亡。
如发生在2007年的官厅水库案,张先生与闫女士到官厅水库乘充气划艇在水面游玩,张先生穿救生衣,闫女士未穿救生衣。
中午时分,二人被风浪打入水中,张先生漂游上岸获救,闫女士溺水身亡。
事发后,闫女士的家属起诉了张先生以及官厅水库管理处等索赔。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划船时船上只有一件救生衣,由此可认定张先生未尽到保证使用充气划艇所需物品的齐备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无确凿证据显示官厅水库管理处的过错,故不支持索赔。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
参团游涉水不比自由行安全
外出旅游,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跟团旅游,出现意外的概率应该远远小于自助游。但记者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20起案件中,发生在旅行社组团旅游过程中的溺亡事故有9起,占到近一半。
9起案件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旅行社,均被法院认定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从具体案情看,部分案件和旅行社的责任心有关,还有部分案件和境外游期间语言文字不通,沟通效果差有关,如侯女士在印度尼西亚娜湾酒店溺亡案,法院判被告凯撒国际旅行社赔偿的理由是“入住他国酒店必然导致的语言、风俗、习惯的差别,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起介绍、翻译、提示的义务,未尽到此项义务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进行过明确、充分的提示,存在一定的瑕疵”。(表二)
旅游溺亡索赔法院不一定支持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还注意到,并非所有的意外溺亡案,死者家属的索赔都能得到法院支持。20起案件,其中14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了家属的索赔诉求,但有6起案件,家属的索赔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通过梳理判决书记者发现,法院判决支持索赔的理由基本一致——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但法院支持的赔付金额差别很大。其中,不超过40万元的12起,占比80%。
判赔金额最高为81.1万元,案件为前述的焦先生泰国溺亡案。法院认为,被告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虽然在参团出团安全提示书中就人身安全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提示,但内容过于笼统,仅为一般的注意提醒,并未有针对性的详细告知浮潜的注意事项和可能存在的危险;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对浮潜所特有的风险对游客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和特别警示,使得焦先生等游客产生了“只要穿上救生衣浮潜就是安全的”错误认识;被告选择的是没有救生员、没有完善医疗救助设施的景点,对安全情况考虑不足;工作人员没有对声明不会游泳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关注。
6起不支持家属索赔案件
1
1999年7月30日:于先生向西峪水上乐园负责人谢某要了一只游船,在没有征得西峪水上乐园许可的情况下将游船借给其妻、其子及朋友游玩,后将游船划回岸边上岸游玩,后其子落水溺亡,家属起诉索赔。
法院认为,原告借船玩后又上岸游玩,已离开西峪水上乐园提供的服务设施。此后原告对儿子没有尽到监护人职责,因此西峪水上乐园没有责任。
2
2002年7月6日:孙先生参加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组织的北戴河海滨游泳活动,其间溺水身亡。其家属起诉林科院索赔。法院审理后认为,溺亡者明知自己已过七旬,仍下海游泳,以致不慎溺水身亡,故其死亡后果是其过于自信单独下水游泳造成,家属要求组织方给付死亡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3
2000年9月12日:金先生和妻子、朋友到金海湖湖中岛的“水上人家”餐厅吃饭。饭后金先生将岸边的脚踏船的绳子解开,将船划至离岸约50米处,后发现船进水,慌乱中船翻,金先生溺亡。家属起诉北京金海湖旅游实业开发总公司索赔。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海湖门票中不包括游船服务,死者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在不了解船只及水面情况,且未经船只所有人同意擅自划船,故被告不承担责任。
4
2010年5月:马先生在网上发帖,召集网友到新疆徒步旅游。张小姐等参加了穿越夏特古道活动,其间大家手拉手渡河,结果均被河水冲倒,张小姐溺亡,家属起诉马先生。
法院认为,自助式户外活动不同于常规旅游,死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完全可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及经验对是否参加活动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判断和选择。且被揭发帖时已进行了提示,活动中购买了绳子等必要的救助工具,在渡河遇险时对其他落水队员进行施救,且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是以营利为目的。法院不支持索赔。
5
2012年12月3日:徐先生通过悠哉网到菲律宾长滩游玩。3日上午属于自由活动时间,徐先生到所住酒店3公里左右的公共海滩游泳时溺水身亡,家属索赔。
法院认为,徐先生作为一个正常、健康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海滩游泳有危险性,在旅游合同中也有“不参与危及自己安全的活动,如游泳等活动”的提示,且导游及领队也均向游客告知注意安全,已尽到了必要的告知和警示义务。溺亡事故发生于自由活动时间。旅行社无任何责任。
6
2013年4月18日:陆先生通过途牛和妻子柯某到马来西亚沙巴游玩,其间柯某浮潜溺水死亡,家属起诉途牛。
法院认为,出境旅游合同及出团通知书均提示潜水存在危险,务必在专业指导下进行,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参加,不能超过安全警戒范围;领队及当地工作人员在死者浮潜前已经进行了安全告知,已尽到风险告知、安全提示的义务。
原标题:七旬老人红海浮潜身亡途牛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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