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消息,微博认证用户@熊大律师 熊万里今日发表微博,称“已向央行等监管部门实名举报美团,称其在没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情况下,却从事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甚至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对此,TechWeb联系到美团内部人士,截至发稿,对方暂未作出回应。
微博大V@熊大律师实名举报截图
熊万里在微博指出,美团及其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因此这种做法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禁止性规定,甚至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早在上周三,熊万里就曾向中国人民银行总部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侦大队提交了公益举报。以下是举报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名单(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127924/128041/2951606/1923625/1923629/index.html),我国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总共267家,里面并没有北京三快科技公司或美团网。
美团网从来没有取得过《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是整个模式是彻头彻尾的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
1.团购,用户在美团网上购买商家产品必须先将费用支付美团网,支付成功后美团网发放购买凭证即“美团网券”,到商家凭支付凭证完成消费。消费完后美团网将款项支付给商户,从用户支付美团网到美团网支付给商家,有至少7天以上的账期(还需要商户主动提现,否则美团网在4周后才会给商户打款,打的款项均是用户消费后需要结算的款项,对于没有消费但用户已经支付给美团网的部分,沉淀收益如利息自然留在了美团网)。
在这一过程中,资金从用户支付到美团网账号,再由美团网账号支付到商家账号,美团网实际上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了资金转移行为,在未取得支付牌照的情况下,违法开展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2.美团网账户充值购买,用户先通过美团网的账号充值,充值后再购买美团网上商家的产品,这一过程中用户也是先将款项支付美团网。用户消费后,美团网再将款项支付给商户,和团购业务一样,美团网实际上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了资金转移行为,在未取得支付牌照的情况下,违法开展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3.优惠买单,该业务是美团网所谓的快捷支付业务,用户到商家店内消费后,直接将消费金额支付到美团网在银行的账户,美团网收到该款项一段时间后,再将款项支付给对应的商家。这一过程,美团网所从事的完全是类似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收单业务,同样是在未取得支付牌照的情况下,违法开展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以上三类具体功能均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监管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即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再规定,未依法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应当终止支付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禁止性规定。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陈丹的博客 » 美团遭微博大V实名举报:无证经营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