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与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司法部的“斗争”还在升级。美国时间2月19日,司法部称苹果公司发表公开信、拒绝协助其破案是“营销策略”
(marketing strategy)。本周一,苹果官网再以问答形式公开回应称,“绝对不是”。苹果的支持者与反对者阵营泾渭分明。司法部及FBI
立场获得了诸多当局派人士支持——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特朗普在接受福克斯新闻采访时称,“苹果以为自己是谁?”;白宫新闻发言人乔希·欧内斯特
(Josh Earnest)也在2月17日表示对司法部和FBI“全力支持”。
苹果则获得了诸多科技企业的支持。谷歌首席执行长桑达尔·皮查伊(Sundar Pichai)17日在推特上发文称,强迫公司为入侵用户设备提供便利将有损用户隐私。甚至久未露面的美国前中央情报局特工斯诺登也在推特发文称,此次事件是“十年来最为重要的科技事件”。
苹果与司法部、FBI的矛盾公开,源于美国地方法院的一纸判令。
2月16日,加州地区法院法官谢里·皮姆(Sheri Pym)批准了司法部和FBI提出的请求,要求苹果帮助解锁赛义德·里兹万·法鲁克(Syed Rizwan Farook)使用过的一部iPhone 5C手机。此外,法院的判令还包括苹果公司研发一款可以破解苹果手机的软件。2015年12月2日,加利福尼亚州圣贝纳迪诺发生了一起枪击案,造成14人死亡、21人受伤。赛义德·里兹万·法鲁克是枪击案嫌疑人。
苹果公司CEO库克在16日的公开信中称,苹果遵守了有效的搜查令和传票,已经尽力协助FBI并向其提供了其所拥有的犯罪嫌疑人个人数据。但现在FBI希望苹果研发一个新的降低了安全级别的操作系统,换句话说,为IOS系统预留一个“后门”。“当局说这个工具只在一部手机上应用一次。但这项技术一旦创建,就可以在任意手机上多次使用。它就像一把万能的钥匙,能够打开商店、银行或你的家。”库克说。
苹果的“抗辩”
苹果公司不接受法院的判令。在两次公开信中,苹果主要谈到了三点理由:破解嫌犯手机的技术问题;判决没有适当法律授权;公民信息安全需要保护,即个体自由不容侵犯。
苹果在声明中提到的“加密系统”最先是在iOS 8系统中应用。苹果公司此前在声明中就曾表示,一旦客户开启这一功能,即使是苹果公司也不可能访问iPhone及iPad用户加密的数据信息。“因为我们相信,你的信息数据与苹果公司无关。”至于全新的操作系统,苹果可以开发,但基于后两点理由,苹果表示拒绝。
苹果质疑的第二点,是谢里·皮姆(Sheri Pym)法官所引用的《全令法案》(All Writs Act)。“没有通过国会立法,FBI通过1789年的《全令法案》扩张了权力。当局如果通过《全令法案》降低了苹果手机的安全级别,她就掌握了获取任何人设备信息的权力。”库克在公开信中说。
《全令法案》源自《1789年司法条例》,其现代法律形式于1911年通过,其后经历过几次修正。《全令法案》主要有两项内容:第一,最高法院和所有根据国会法案建立的法庭可以签发需要或恰当的法令,以帮助个别领域的管辖以及法律原则合适的应用;第二,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官可以签发替代法令或暂行规则。
似乎没人料到,这部200多岁的古老法案竟成为现代科技企业的“心头之患”。2012年,科罗拉多州的一名联邦法官依据《全令法案》下令要求被告解开其所使用笔记本的密码。2014年10月31日,纽约南部地区的联邦检察办公室依据《全令法案》强令一家智能手机制造商为一部智能手机解锁。当局认为,该部手机跟一起信用卡欺诈案有关。
《全令法案》被频频引用,是因为美国国会尚未通过法律授权当局获得电子设备中的数据。2010年秋天,奥巴马当局开始推动科技企业须向当局提供未加密信息的相关立法。FBI的律师、司法部、商务部共同参与了法律的起草。草案提出,网络信息企业需要同样适用电话通信企业的行业规范。后者在克林顿当局时期被迫建立了可供当局监听的信息网络。但是当局是否有权力要求科技企业研发软件以解码加密信息,草案还未涉及。法律起草者认为,联邦法律需要为上述权力规定清晰的界限。2013年,“斯诺登事件”爆出了美国当局的大规模监听丑闻。奥巴马当局随即中断了上述立法。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苹果与FBI 的争议或许会推动奥巴马当局再次重启立法。
苹果最后的抗辩理由,是最打动美国人的字眼——“自由”。“我们担忧的是这项要求,会最终破坏当局宣称她保护的自由。”库克写道,“当局获得了解锁特定手机的软件,就可以解开任何一部手机。”肆意扩张的权力,是对自由最大的威胁。正是秉承保护自由的理念,苹果才敢与美国当局公然对抗并号召全社会发起一场讨论。“9·11事件”后,以反恐之名,美国国家安全机构的权力日趋强势。面对接二连三的枪击恐怖事件,美国公众也在“自由”与“安全”之间摇摆不定。
加州地方法院为苹果留了5天的上诉期。如无意外,苹果公司将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最高法院将会如何平衡,仍未可知。
谁享有信息控制权?
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岳林认为,苹果与当局的对抗本质是双方对个人数据、信息控制权的争夺。此前,对于“信息”或者“数据”是否可以当作隐私内容来保护学术界尚有争议。现在,隐私的范围不再限于信息的破解、传递,而是整个社会数据系统,包括技术、行业模式的结构性变更。
“现在当局与企业都在争夺公民个人的信息控制权。但苹果把这个矛盾裱糊成当局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其实隐私问题不能光讲‘私’,或者把公私对立起来。没有公,也就没有私。无论当局还是企业,要想保护个人数据,都要有公民参与。何况苹果自身也有安全漏洞,例如‘icloud门’事件。”岳林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阿里巴巴创始马云曾在多个公开场合表示,“数据时代”即将到来。“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究竟谁有权享有数据信息控制权似乎没有明确答案。岳林认为,就美国而言,当局或企业都可以。“关键是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否则公民个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护。”
调研了多家国内外互联网企业后,北京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黄菁茹认为,中国对于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需求比美国更迫切。“互联网企业及手机厂商能够收集到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这些企业收集的信息如何使用?是否进行了去识别化?是否出售给第三方?是否取得了用户授权?这些细节问题欧盟都有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美国也有法律,但中国还没有相关立法。”
岳林和黄菁茹均表示,目前相关立法部门正在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法》和《网络安全法》,但法律还应对获取公民数据的主体、权限、监督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此外,中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并没有设立“隐私权”。“在上位法没有隐私权的情况下,如何理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逻辑和结构,依旧是立法部门需要考量的实际问题。”黄菁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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