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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专车新政半个月收到3220条意见 涉私家车经营

10月26日消息,交通部公布专车新政征求意见结果,半个月内收到3220条意见,涉及到私家车经营等方面。以下为交通部公告全文:《关于深化变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15年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通过不同方式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交通运输部安排工作人员专班每天及时汇总梳理大家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修改完善好两个文件作好准备。

征求意见半个月情况如下。

半个月来,交通运输部通过网站留言、电子邮件、信函和电话等多种渠道,共收到各类意见3220件。

提出意见的有乘客等消费者代表,有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专车”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有传统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专车”平台企业等经营主体,也有当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管理人员,还有相关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群体。有的从感性认识的角度,有的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有的从理论讨论的角度,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变革和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是赞同和支持,有的是批评和质疑;有的是表明个人对两份征求意见稿的态度,有的是针对变革重点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的是对两份文件具体条款和文字表述提出修改建议,还有的是反映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情况和个人诉求等建议。

经初步汇总梳理分析,除了反映当地行业管理相关问题及诉求的意见外,其余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专车”是否应作为新业态纳入管理;二是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三是巡游车经营权变革问题;四是网约车的车辆条件和标准问题;五是网约车与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问题;六是巡游车和网约车价格机制和燃油补贴政策;七是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八是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九是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十是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

对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真诚欢迎、虚心听取并将认真研究。我们将站在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和谐的城市交通出行体系角度,以包容开放的态度、变革创新的精神、实事求是的作风,来听取和研究大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政策,真正取得深化行业变革的最大“公约数”,体现好这次变革的重要遵循,也就是“核心是乘客为本、关键是兼顾利益、途径是变革创新、前提是规范市场、方法是统分结合”,这也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

(一)“专车”是否应作为新业态纳入管理

有580条意见涉及两类业态管理问题,主要围绕“专车”是否应纳入监管,是否应作为两类不同业态分类管理,以及中央和地方在“专车”管理方面的职责等。

对于“专车”是否要纳入管理问题,有的认为“专车”是市场自发形成,市场可以管好的,当局就不应当管,不能借机揽权;有的认为“专车”给大家出行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隐藏并开始出现很多问题,不能由其任性发展,应当加快纳入监管;有的还指出,目前“专车”平台非法经营、不承担责任和风险、扰乱市场,应当立即关闭平台,取消“专车”。

对于“专车”纳入管理后,有的提出“专车”不能打着任何创新或者共享经济的幌子搞特殊,应当与巡游车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竞争;有的支持两类业态分类管理、错位经营、差异化服务,并建议采纳更符合网约车特点的管理模式;也有的认为,现有巡游车通过转型升级,足以提供“专车”服务,没必要新设立“专车”这类服务业态。

在具体管理方式上,有的提议,应当全国统一许可和管理,地方严格按照中央政策执行;有的建议,要管放结合,留出发展空间,不搞“一刀切”,允许地方先行先试,鼓励地方差别化探究和尝试;也有的对“专车”管理法律依据提出质疑,认为目前没有合法依据对这类业态实施行政许可。

(二)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

有190条意见反映对于出租汽车新老业态的数量调控问题。其中,88条意见认为,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应当实施必要的总量控制,实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否则将导致城市交通拥堵、司机收入下降和行业混乱。有的意见认为,应建立更加灵活的运力调节方式,如“可探究发放一定数量附期限出租汽车运营临时牌照”等。网约车作为个体交通方式和出租汽车的子类别,其运力规模也应“根据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状况和道路拥堵等情况进行科学规划,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乘客以及交通参与者意见,决不能无限制发展”。

也有77条意见反对出租汽车包括网约车,实行运力规模调控,提出应以最大化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取消数量管制,完全由市场调节运力数量,如“取消牌照准入制度,可以备案制度,发现问题取消资质”,通过充分市场竞争,缓解“打车难”等社会矛盾。

(三)巡游车经营权变革问题

有354条意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权变革问题,分别包括经营权期限制、无偿使用和转让变更等问题。

对于经营权期限制问题,一些意见提出,希望在具体确定经营权期限时,能够给予较长的时间。有的希望当局能够慎重考虑历史上个人投资高价接手的经营权,担忧明确期限后,个人投资难以收回。有的建议“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只对新增经营权明确期限,对存量仍维持其原有永久经营权。

对于经营权无偿使用,大部分意见予以了支持,认为这是当局直面问题、坚定变革决心、斩断既有利益的实在举措,有利于减轻行业负担,并建议明确具体实施时限,防止各地进度不一。也有意见担忧,实施无偿使用将消弭其持有的经营权价值。有的建议,要抓住经营权变革机遇,理顺各地历史上形成的复杂经营权关系,取消挂靠、托管及空壳公司,对个体经营权予以确权,支持个体经营者组建公司实施公司化经营。

对于经营权转让问题,有的意见提出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禁止转让将导致其投资贬值,希望允许转让。也有的提出,经营权转让将提高经营成本,进而转嫁给驾驶员或承包人,最终加重驾驶员负担,应该禁止转让。也有的建议,明确经营权转让的具体条件,使其风险可控。“当局以前允许出租汽车买卖。现在有序、可控的情况下应仍允许买卖,这对当局并无危害”。

(四)网约车的车辆条件和标准问题

网约车车辆条件和标准问题是公众意见反应最为集中的内容,有600条意见与此相关,具体围绕网约车车辆性质、报废年限、车辆标准和运营条件等方面。

对于网约车车辆性质和报废年限等问题,赞同和反对意见基本持平。赞同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人认为,营运车辆与私家车在车辆保险、检测、驾驶技能等各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应严格禁止私家车从事网约车经营。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应当实行8年报废政策。也有的人建议,在保证营运性质基础上,应结合网约车特点适当延长报废年限,建议结合年限和行驶里程综合确定。反对意见认为,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潮流,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应允许私家车不改变车辆性质从事经营。

在具体车辆标准和条件方面,有的认为应坚持网约车车辆标准明显高于巡游车的原则,由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明确车辆标准,设置明显标识,安装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有的从满足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角度提出了车辆的具体标准,如车辆排量在2.0L以上,车价不低于20万元,车辆注册登记时间在3年以内。有的建议可设定一定的营运期限,在期限内允许从事网约车经营,期限结束后退出营运。也有的认为,应当发挥平台作用,由平台设置车辆标准和营运年限,建议由经当局审核同意的监管平台依据相关条件审核后,为车辆发放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五)网约车与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问题

有102条意见涉及网约车与巡游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问题。其中,70%以上的意见认为,从保障运营安全和新老业态公平竞争考虑,应当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门槛应高于传统行业,如无犯罪、无酒驾、无吸毒、无参加邪教组织记录等;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的从业人员实行终生禁入等。有的提出要规定驾驶员应具有本地户籍,有的建议优化许可程序,不应规定从业人员到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也有的建议,现有巡游车驾驶员可自动获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也有的意见认为,网约车属于竞争性领域,驾驶员只需取得驾驶证,不应当设置从业资格条件。“专车”驾驶员大都为兼职,实行从业资格会挡住一大批人,减少就业机会将导致一些人失业加剧社会矛盾等。也有的建议,可以将驾驶员资格审核交给平台,实行车辆和驾驶员备案制度等。

(六)巡游车和网约车价格机制和燃油补贴政策

有135条意见涉及两类出租汽车业态的价格管理和燃油补贴政策问题。

多数意见认为,出租汽车运价应从严管理,实施当局定价或当局指导价。对巡游车运价,多数建议保持当局定价,确保运价在合理水平,并防止“议价”,保护社会公平与乘客权益。同时建议完善当局定价机制,如建立更加灵活的运价评估和调整机制,“规定两年或者三年调整一次”;通过科学定价,与公共交通价格形成一定区隔,发挥价格杠杆的供需调节作用;适度提高顶峰期收费和返空费等,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减少拒载、议价。

对网约车运价管理,有的意见认为应实施当局指导价,限定高于巡游车的最低价格,符合其发展定位,体现差异化服务,促进良性竞争。也有意见认为,网约车同属于出租汽车,也应实行当局定价,体现公平性。也有的意见提出,出租汽车价格特别是网约车价格应该市场化,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应该以市场自由定价为主,因为政策制定通常滞后和不可随机应变市场需求变化”。

对于燃油补贴政策变革,多数意见认为从城市交通体系发展定位来看,出租汽车(包括网约车)不属于公共交通,不应享受燃油补贴;有意见认为出租汽车特别是巡游车为特许经营,运力数量、价格等均受到当局管制,建议继续发放燃油补贴,保障驾驶员收入,维持行业稳定。也有意见认为,既然网约车和巡游车同为出租汽车,也理应享受燃油补贴。

(七)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有124条意见针对网约车经营行为提出了相关建议,包括平台主体责任、保险机制、补贴政策及防止垄断等。

大多数意见认为,应当落实好平台主体责任和安全保障机制,目前“专车”公司利用“四方协议”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乘客权益,危害客运市场稳定,应督促平台落实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服务质量保障责任以及诚信体系违约责任等。也有少数意见认为,网约车服务本质上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不拥有车辆。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平台为乘客购买的具体保险和依法纳税要求。对于规范平台补贴和促销行为,多数意见认为平台不应当通过补贴、促销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任意加价属于价格垄断,促销价不应低于巡游车基础运价等。也有意见认为,奖励和优惠活动属于平台市场行为,顶峰时段加价已向乘客明确告知,有利于达成交易。有的认为不应禁止平台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也有的认为平台不是慈善机构,一旦垄断市场将变本加厉,当局应对平台严格监管,避免其通过后台实施垄断和不公平分配。有的人建议,不应禁止网约车驾驶员在单一平台运营,防止平台形成新的垄断。

(八)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

有115条意见涉及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包括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加强社会保障以及“份子钱”协商机制等具体内容。

大多数意见支持巡游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享受法定休息休假权,切实保障驾驶员权益。针对网约车经营者与驾驶员关系问题,有的建议分类处理,特别是有些平台与驾驶员属于合约关系而非雇用关系,不一定要强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份子钱”协商机制,大多数意见表示了赞同,认为应当规范“份子钱”承包费标准,也有的担忧驾驶员不具备平等协商的条件,难以达到协商的效果,建议对协商制度建立可操作的保护机制。

(九)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

有93条意见提出要严厉打击非法运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大多数意见认为,目前私家车利用互联网从事所谓的“专车”服务就是非法运营,应当严厉打击。有的要求取消现有“专车”服务。有的建议打击非法运营应当部门联动、明确职责,严厉追究责任,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有的建议,“能不能像香港那样立法立规对‘黑车’长期保持高压态势,给市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十)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

有110条意见涉及小客车合乘问题。其中,大多数意见(占85%)认为,顺风车(拼车、合乘)方便了出行,减少了车辆上路,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符合节能减排、低碳交通的发展方向,当局应对此予以积极支持和鼓励。有的建议,要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顺风车合法地位,细化相关规则,如“每天限定次数、限定每公里价格或者顺风车服务区域”等,禁止“以顺风车、合乘、公益等形式从事城市客运服务”,鼓励真正的“共享经济模式在公众出行的探究”。有的担忧,《管理办法》出台将会消灭掉顺风车这一形态。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顺风车与客运服务界限难以准确判定,容易异化为非法运营,并且合乘双方身份信息无从考证,存在纠纷和安全隐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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