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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告手机广告夸大宣传 要求赔偿被法院驳回

今年9月新《广告法》实施后,对商家的广告用语有了更严格的要求,近日就有网友认为某品牌的手机官网广告用了“顶尖”、“最佳”、“最好”等修饰语,以广告内容虚假夸张、欺诈消费者为由,将手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索赔一倍赔偿。不过,广州两级法院受理后,均认为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而驳回。法官指出,“广告违法”不等于“广告欺诈”,提醒消费者网购要理性。

顾客告手机广告夸张宣传

梁某向法院起诉说,他在相关媒体上看到某手机的广告宣传,登录手机公司官方网站浏览,看到有该手机及相关配件在售,并对配置宣传为:PPI比顶尖更顶尖;机体握感坚持亚洲人的最佳手持体验;当今最好的Android定制系统……

梁某声称,他对此信以为真,在2013年1月在手机公司官方网站上购买了一台手机和一张极清高透贴膜,共计花费2329元。一周后梁某收到手机,但发现该手机经常会在非使用状态下自动重启、并有几次所安装程序全部丧失,经网络查询许多消费者也碰到类似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咨询客服也没结果。

梁某认为该手机的广告宣传是违法的,广告内容属于虚假夸张,故以手机公司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欺诈消费者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由,起诉请求手机公司返还购物款2329元,赔偿一倍购物款并赔偿其他损失5000元。

期间,该手机公司因上述广告涉嫌违法,收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广告虽违法但不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认定该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不服上诉,近日广州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手机广告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梁某的民事欺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并不等于欺诈行为,广告违法与广告欺诈亦有情节轻重之分。手机公司夸张其产品效果确有不当,然而其宣传用语表述上的瑕疵尚不足以认定构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其次,梁某未对手机产品的型号、硬件配置、技术参数等核心内容表示异议。梁某的购买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工商行政部门对手机公司的广告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置与本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认定和处理。

法官说法

“广告违法”不等于“广告欺诈”

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告法》对旧广告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规范了广告活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又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在国家依法惩治违法广告行为的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警觉性,在消费(特别是网络购物)时尽到基本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诉请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广州中院商事庭法官何海涛近日撰文提到,就本案而言,消费者梁某陷入了常见的“广告行政违法=广告民事欺诈”的思维误区,有必要予以厘清。

首先,本案中手机公司是否存在广告违法行为?答案是肯定的,此事实已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手机公司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为证,足资认定。

那么,被认定为违法的广告行为是否必然构成民事欺诈?答案是不确定的,关键看具体个案中的广告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

何法官指出,手机公司的广告宣传行为并不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梁某的购买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梁某诉称手机公司欺诈消费者理由不成立。可见,工商行政部门对手机公司的广告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置与本案是否构成民事欺诈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分属不同法律体系又并行不悖的责任形式,有各自独立的判断标准,不可混淆。

最后,一要提醒众商家:广告宣传切勿任性,违法将被惩处!二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广告切勿轻信,消费切记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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